安全生产专家的概念、用途
安全生产专家是指在某一行业安全生产范围有所研究的人,熟知和学会某一范围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安全生产专家应当是行业安全的能手,有丰富的安全工作经验,至少在当地区的某一行业有肯定的权威性。
在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察时(包含设计安全审察、评价报告评审或安全验收),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核心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辨别危险有害原因、评估风险、提出封控的建议。
报告评审专家组的特征依据国内现在的专家管理体制和社会性质,安全生产专家组具备以下特征:
(1)专家组不是承担风险责任的组织或实体,对企业、政府主管部门或安全中介机构来讲具备顾问性质,相对于项目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来讲是“第三方”评审;
(2)对项目安全审察来讲,安全生产专家组是风险的再评价小组;
(3)通过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组的工作可以为企业、中介机构、政府主管部门三方合理地避免风险;
(4)对行政许可、批复、备案登记等工作来讲,专家组的工作可以为政府的安全监管和许可决策提供有力的安全技术支持。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内容及要素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内容及要素应包含以下八个方面:
(1)危险有害原因(危险源)的辨别是不是充分;
(2)危险有害原因(危险源)的剖析是不是正确、全方位、客观;
(3)评价办法的选择是不是得当;
(4)评价办法的应用是不是全方位、结论是不是正确;
(5)提出的问题是不是客观;
(6)提出的整改手段及建议是不是适应;
(7)报告是不是层次明确、主次分明、有针对性;
(8)报告内容是不是充实、结论是不是严谨客观。
报告评审的相关需求
经过几年的评价工作实践,拥有相应常识水平的评审专家,通过评价报告本身可以至少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评价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评价思路是不是明确;筹备工作是不是充分;评价过程中是不是有专业核心力量。
安全生产专家在对具备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应当是由合同(或委托书)来约定的,属甲乙双方的合同行为,但对项目的安全评价是有法律法规需要的,因此,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需要:范围的界定应当准确明确(明确乙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范围的界定应与企业的风险特征相适应 (不可随便舍弃危险性大的单元,以求得结论的合格);界定范围时应明确系统、单元、设施及设施等原因的有关安全方面的需要;评价内容应与评价范围相一致。
对于建设项目的预评价,笔者觉得不适合包含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评价。
(2)关于评价依据充分的评价依据可以确保评价工作的全方位、客观和深入,依据选择不当,容易致使封控手段失当,加强或减少风险,最后致使本钱投入失去安全经济合理性。
报告提出的评价依据应包含宏观依据(法规政策需要),直接依据(行业准则、规范和流程),有关依据(非同行业,但风险水平相当),参考依据(国家无有关的规范、规范需要,依据风险特征参照实行)。
评审时应注意,应列什么依据是专家评审内容但不是重点,重点是对项目的风险评价,但在报告中应明确四个层面的需要,评价的直接依据应全方位,主要的有关依据应列出。
(3)关于报告中“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一章的评审安全生产专家评审时应注意以下内容:提出问题是不是客观、是不是存在避重就轻现象,提出的手段建议是不是具备科学性、安全经济合理性,是不是针对现场存在问题提出了可操作性手段,是不是提出了有益于装置安全运行的补充手段建议。
风险评价及手段提出原则
国家之所以要拓展安全评价,不止是为了评价和控制风险,更要紧的是在提出封控手段时要决策安全投资的优先顺序和封控手段的安全经济合理性,不然就可能导致安全本钱的无意义投入(对提升系统的安全系数无用途),就没办法达成建设项目的安全经济效益。因此报告评审专家不可以一味地根据有关设计规范或安全流程照本宣科地提出安全防范手段和建议,必须要依据项目的风险特征和可能后果两个方面来提出防范手段和建议。国内现行的设计规范和安全流程均给安全防范手段的拟定和推行留出了经风险评价后的决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