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某施工单位承担了某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综合营业楼的施工任务,并与高新技术开发区签订了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部分合同内容如下:
1.施工单位按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策略)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程延期和成本增加的责任。
2.承包人应当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可以按时开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原因和需要,发包人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h内以书面形式回话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h内不回话,视为赞同承包人需要,工期相应顺延。
3.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用。
4.施工单位不可以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第三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不是进行验收,但其需要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需要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成本,工期应予顺延。
6.承包人应按专用条约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3天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问题]
依据《中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逐条指出上述合同内容中是不是存在不妥之处?如不妥,请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