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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执业资格“注册步骤”介绍

点击数:593 发布时间:2025-08-11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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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执业资格“注册步骤”介绍

一建执业资格“注册步骤”介绍

事情名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北京)
事情依据《中国建筑法》
许可时限一建执业资格注册5个工作日;
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10个工作日
是不是收费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机关一建执业资格注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初审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法网上提交,书面受理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一建注册管理软件”或“1、二建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初始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建初始注册申请表(1-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建执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薪资关系证明;

6、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交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需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需要: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变更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一式一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需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薪资关系证明,与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职员的退休证明);

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是不是在原聘用企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不是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4、注册建造师名字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字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字变更函复印件、《建造师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与申请人与更名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薪资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增项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建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申请人的《一建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申请人的《一建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获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越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近期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复印件。

申请材料需要: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每增加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重新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建重新注册申请表(6-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建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薪资关系证明;

6、达到继续教育需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需要: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销注册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6、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职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公告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察职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可以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公告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情不是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不需要获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办理程序

(二)审察

初始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建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备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企业注册地应在北京行政地区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变更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建注册推行方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建市[2008]48号)的有关规定。

增项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建注册证书》;

2、申请人持有《一建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重新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国一建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备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企业注册地应在北京行政地区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建注册推行方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注销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建注册推行方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职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察标准对受理职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察。

符合标准的,签署建议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职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察建议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职员。

时限: 2个工作日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办理程序
(三)决定

标准:同审察标准

职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赞同审察建议的,签署建议,转告知职员。

不认可审察建议的,书面提出建议及理由,转告知职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办理程序
(四)告知

职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赞同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公告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或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审核不认可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公告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些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公告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含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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