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需要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依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手段,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员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用需要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手段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