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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剖析》精讲班第七章讲义1

点击数:317 发布时间:2025-05-31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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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剖析》精讲班第七章讲义1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拥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安全施工手段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手段所需成本的,责令限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手段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时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需要的;
(二)需要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时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使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职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手段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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