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型考试知识点
例1.下面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则意味着合同的终止
当事人没确切证据而暂停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假如一方对另一方能否根据合同履约感到担忧,就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去与之订立合同
这是在考察考生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像如此的考试知识点是非常有一|建设工程教育网|定深度的了,它需要考生需要真的理解了这个要点后才能做得出来。大家来剖析一下上面的每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不对的,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若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机行事了,根本就不需要不安了。对于b项,显然也是不正确的,既然大家已经明确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那样,合同中应该后履行的一方就没这个权利。对于c项,显然也不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是“暂停”合同,当然不排除最后“终止”的可能性,但,假如另一方表明了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的话,当事人就不能“终止”,而要去继续履行合同了。
例2.关于债的说法正确的是
债只能表现为钱
债可以表现为行为
只须当事人互负债务,就能抵销
只须当事人死亡,债就解除去
债权的达成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帮助
这是考查考生对债这个定义的理解。对于债,大家要抓住它的本质,其本质就是“义务”,如此就容易理解了,由于义务表现的形式就不少了。不然大家就容易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觉得债就是钱了。大家来剖析一下这几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错误的,它就是大家刚刚所说的局限在那个圈子里了。对于c项,大家了解抵销是有条件的,需要要拥有三个条件才能抵销,那就是|建设工程教育网|数额相等、类型相同并且同时到期。现在只有一个条件,显然是不妥的。对于d项,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具备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才可以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对于e项,是正确的选项,这是书中的原话,由于债权能否达成未必,假如债务人不还钱,这个债权就达成不了。所以,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帮助。
书中如此的要点不少,所以在精读阶段必须要将这类要点弄了解。